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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22.05.015

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司法认定——以含身故保险条款的年金保险合同为例

引用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对此,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但是保险实务中,除了传统的死亡保险合同即仅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外,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也多有约定身故保险金条款,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中也有涉及死亡结果的责任条款.对于传统的死亡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条款中包含有身故保险金条款的,在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并不一致,有三种情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效力认定的前提及基础是对于"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解及范畴的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司法认定、保险金给付、年金保险、给付条件、保险条款

D922.284;F840.63;C916

202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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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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