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21.11.014
财产保险部分交付保费的赔付处理
我国《保险法》未对财产保险中部分交付保费的赔付问题作出规定,《九民纪要》虽然承认部分交付保费的保险合同为生效合同,但对保险人应当如何赔付却未做规定.笔者认为,要求保险人全额赔付的观点面临履行抗辩权、偶发性原则诸理论的挑战,而比例赔付基于朴素的公平观念,对被保险人的优惠赔付等理由,已被部分法院作为《指导意见》在区域内实施.在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决部分交付保费的赔付纠纷,宜采用比例赔付的规则.
407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