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浅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浅析

引用
投保人能否作为保险代位求偿适用对象素有争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对此予以明确.本文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权性质、适用对象、保险合同保障对象以及主观归责原则等多角度出发,分析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合理性.《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该条规定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投保人是否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第三者”并不明确.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投保人所致,那么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投保人所致,保险人也不能将投保人作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并依据该条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2-5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2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