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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8.10.013

韩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简介

引用
上世纪60年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环境保险)开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而出现,50多年来各国走过了不同的道路,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如美国1980年通过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企业的经营者、所有者必须提供包括保险在内的财务担保,以证明对于经营过程所导致的环境损害,企业有经济能力进行物质清污,并赔偿受害者的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企业须保持有效证明30年;德国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1991年开始实行强制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芬兰1998年实行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所有芬兰领土上发生的环境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同属亚洲的日本采取的则是强化立法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将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定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求偿,基本由当事人双方解决;同属邻居的韩国则在2016年建立起立法保障下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亚洲第一个建立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对韩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全面介绍.

2019-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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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489

11-1033/F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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