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8.08.012
责任保险涵盖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研究——以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
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徐国军为其所有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绍兴中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原告徐国军驾驶该车辆与案外人谢文军驾驶的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乘客赵新福)发生碰撞,造成赵新福受伤、谢文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文军,徐国军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新福无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平安保险绍兴支公司赔偿给赵新福50895.33元,并返还给徐国军之前支付的13500元;解佃福等在谢文军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给赵新福57999.60元,徐国军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徐国军就连带责任部分赔偿46220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三者险仅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不包含连带责任部分.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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