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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7.11.014

乘客开门下车致第三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引用
案例 2015年1 1月17日12时25分许,莫某驾驶小客车沿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非机动车道停车时,后排左侧乘客张某为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适遇受害人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经过上述小客车左后车门时,受害人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至某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 1月18日宣告死亡.

乘客、损害、受害人、小客车、事故发生、后车门、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责任、宣告死亡、行驶、路由、驾驶、诊治、医院、停车、损坏、受伤、抢救、交警

D92;D91

2018-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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