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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7.08.011

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引用
问题的提出 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规定就是保险法中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强调对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保险法》第32条第1款,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申报年龄虚假的情形下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欺诈、保险人、保险法、解除合同、如实告知义务、人身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权、给付保险金、重大过失、解除事由、合同成立、保险事故、保险费率、责任、修订、申报、赔偿、年龄

D92;D9

2017-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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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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