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类金融产品如何计征增值税
保险行业对于保本类金融产品增值税如何计征问题争议较大.本文主要从相关新政规定释义、存疑问题、主要保本类金融产品分析等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以便在行业内形成共识.
新规释义
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以下简称“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并且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中规定了贷款服务的定义及范围,其中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该规定中对于“保本收益”如何界定并未明确,在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口头解释中,36号文中所描述的“保本收益”被解释为“保本但不保收益”.但在实务中,行业内对该解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金融产品、贷款服务、增值税、收益、保险行业、解释、资金占用费、销项税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务机关、释义、实施办法、金融商品、产品分析、持有期、部分地、不动产、补偿金、营业
F83;F20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