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7.03.003
构建巨灾保险制度应体现地域特色——基于深圳、宁波、云南、安徽实践的思考
从“推出巨灾保险试点”到“真正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发布的具体规划为:明确制度框架的基础上,201 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201 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在迈入第二步骤的关键一年,本文对深圳、宁波、云南、安徽等4个主要试点地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构建、保险制度、地域特色、深圳、宁波、云南、安徽、巨灾保险、防灾减灾体系、制度框架、试点地区、比较分析、保险基金、保监会、条例、基础、国家、规划、地震
F84;F83
2017-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