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之统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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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7.02.015

信用保险之统保义务

引用
规制统保义务对于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其法律属性体现为相对权和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风险发生的主观性较强.但凡交易,都无一例外地具有资本性和逐利性,而信用保险具有双重交易性,除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被保险人与债务人之间也存在交易行为,这导致信用保险项下的交易属性被放大.

信用保险合同、交易行为、被保险人、属性体、债权债务、资本性、主观性、债务人、相对性、相对权、对人权、动态性、保险标、义务、规制、风险、法律

D92;F84

2017-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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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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