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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6.08.013

船货险赔案处理中的增值税

引用
案例1 某烟草工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自身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其生产的一批成品烟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货物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货物含税发票价1 17万元;对应制造该批货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额为12万元;保额按照含税发票价确定.烟草公司在运输该批货物过程中,因看管不严造成货物全部丢失,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

处理、货物运输保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烟草工业、销售价格、投保人、税额、票价、固定资产、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进项税、成品烟、制造、修理、生产、劳务、加工、国内

F8 ;F81

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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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489

11-1033/F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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