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6.08.012
中外近因原则及我国相关立法缺失
保险法上的近因与近因原则
一、保险法上的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保险法是商法的一部分,我国法律实行民商合一,商法与民法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保险法上的近因,即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法中因果关系的作用首先体现在确定民事责任是否成立,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其次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也是对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限定,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的重要功能主要是确定保险金给付义务是否成立,而非限制保险给付义务的范围,即主要强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因果关系、保险法、责任成立、赔偿责任、给付义务、民法、重要功能、责任范围、损害结果、商法、民事责任、民商合一、法的关系、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特别法、保险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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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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