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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6.08.001

相互保赔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引用
传统上,保赔险由船东保赔协会经营(在我国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下文称中船保),在性质上属于相互保险.但是近些年来,商业保险人也在渐渐进入传统保赔险的领域,从而形成了保赔协会与商业保险机构相互竞争的态势.因此,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保赔险合同可分为相互保赔险合同和商业保赔险合同.相互保赔险合同虽名为保险合同,但关于其性质的争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并由此导致了相互保赔险合同是否适用保险法中相关规定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分析.

保险合同、船东保赔协会、商业、船东互保协会、相互保险、经营主体、保险机构、实务界、保险人、保险法、中国、态势、理论、竞争

F84;D9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研究基金普通项目资助

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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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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