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6.01.012
财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辨析
问题的提出
2011年4月6日,X为其私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19800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6日12时起至2013年4月6日12时止.X购买该车时从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并用该车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投保时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合同、汽车金融、保险限额、第一受益人、中国、投保、公司贷款、福特、抵押担保、保险期限、保险公司、机动车、赔率、车辆
F84;F83
2016-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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