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6.01.001
"十三五"规划与保险监管改革:金融混业监管下的功能监管
金融混业监管逐渐成为发达国家金融行业监管的主要范式,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陆续调整和改革了各自的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出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监管的中心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前移等特征.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的深入发展,改革我国现有以机构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呼声愈来愈高.在"十三五"规划和我国下一步金融发展的布局调整中,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其中包括金融混业监管探讨和中国保险业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强化.
规划、保险业、监管改革、金融行业、混业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业监管、微观监管、事前监管、事后监管、金融危机、金融发展、监管体系、监管模式、宏观监管、发达国家、布局调整、转变、中心
F83;F81
2016-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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