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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5.12.012

没有约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能否转让?

引用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2日,L保安公司向Y保险公司为201名的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5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21日24时止,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50元/人/天×180天,201名被保险人(员工)的受益人均写“法定”.L保安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2013年12月6日,谢某不幸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之后,L保安公司与谢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谢某家属215000元,谢某家属写了一张收条并注明“L保安公司为谢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切权益由L保安公司享有”.L保安公司以此向Y保险公司申请索赔,Y保险公司以索赔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偿.因此,L保安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益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保安、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家属、仲裁条款、员工、投保、索赔主体、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不适格、保险费、住院、医疗

F8 ;D9

2016-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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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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