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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5.11.011

产品网页中的免责条款

引用
我国《保险法》为保护投保人之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也为免责条款应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之相关立法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产品、网页、保险人、明确说明、投保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投保单、保险法、相关立法、口头形式、保险凭证、保险业、保险单、责任、修订、效力、权益

D92;D9

2016-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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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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