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4.12.004
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困境和对策
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开办之初仅承保远洋船舶的油污责任风险.随着国家对沿海内河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修正案,于1999年开始拟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及处罚的法规;同时,一些港口监督部门开始要求进入其管辖水域的船舶必须投保油污责任险或具有财务担保,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市场变化,于2000年推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险条款》.
2015-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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