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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4.05.015

论赠与保险的法律效力

引用
案情回顾 某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光盘的销售,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光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拒赔通知书、书籍、事故死亡、合同无效、光盘、法院、保险金、保险费、赠送、销售、审理、签字、赔付

F84;D9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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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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