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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4.03.014

浅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新要求

引用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人、保险合同、明确说明、投保人、条款内容、责任免除、条例、说明义务、法律层面、法定义务、投保方、可追溯、效力、财产、颁布

D9 ;D92

2014-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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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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