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4.01.007
交强险过度保护问题研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作为保护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设计,在抚慰、救助及赔偿受害者家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保护伞”功能,更是考量和检验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试金石”.交强险实质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损失填补功能,因此我国交强险采取的是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相分离的“脱钩模式”(即基本保障模式),并不是强调以侵权责任为基础、强调交强险的责任保险属性、强调交强险分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功能的“责任保险模式”.
受害者、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侵权责任、基本保障功能、保障模式、保护、交通安全法、制度设计、损失填补、强制保险、立法、管理体系、关键作用、顶层设计、被保险人、保险模式、保险机制、相分离、现行法
D92;D63
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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