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3.10.005
试论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合理性
案例
贺某是一个高二学生.2011年,他通过学校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主险保额4000元,附加险保额10000元.同年12月,贺某在上学途中被小汽车撞伤,经过治疗后恢复健康并花医疗费用4219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方负全部责任.据此,小汽车方赔偿了贺某的各项医疗、护理费用.之后,贺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贺某的损失因第三者已经给予赔偿,因此拒赔.
疗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小汽车、医疗费用、意外伤害、赔偿、护理费用、附加险、保额、撞伤、治疗、责任、学校、学生、投保、索赔、拒赔、交警、健康
F84;R1
2013-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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