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3.07.005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合理性论证与质疑回应
近来,公共场所火灾、爆炸事件频发,根据以往经验,基本上由政府直接花费巨资为事故买单.而本该在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的经济补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我国"公共场所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系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事实上公众聚集场所主动购买火灾责任保险的比例很低.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共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人民共和国、易燃易爆、事故、商业保险、经济补偿、爆炸事件、保险公司、消防法、危险品、政府、运输、销售、投保、生产、企业、买单、经验
F8 ;X92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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