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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3.06.0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引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该条的适用也分歧极大,这种分歧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理解和适用、重大举措、修订、形式强制、行政法规、司法实践、适用问题、基本保障、分歧、保险公司、赔偿金、管理人、安徽省、死亡

D92;D91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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