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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3.03.014

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与确定

引用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约定价值而约定一个船舶标的本身的赔偿限额,并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在正常情况下要等同于约定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按照标的的约定价值足额保险.约定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市场价格而商定出作为投保的价值.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价值、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标、足额保险、投保、市场价格、赔偿限额、方根、保险合同、保险费、组成、计算、基础

F84;F8

2013-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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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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