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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2.11.019

未告知疾病而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是否应赔偿?

引用
案情梗概 投保人杨德昌于2011年5月5日为其16岁的独生女儿杨晓梅投保了北京某寿险公司的定期寿险产品,基本保额为10万元,对于投保单中的"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等询问,投保人均写明"否",并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杨晓梅体检核保后按照标准体承保.

疾病、事故死亡、被保险人、投保人、先天性心脏病、投保单、寿险产品、保险公司、杨德昌、心肌病、高血压、独生女、体检、身体、签字、服药、承保、标准、北京、保额

F84;R-0

201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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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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