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2.06.017
保单未附保险条款的法律后果探析——兼论《保险法》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业经营的特点,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批单等分散的文件组成.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由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或备案,且保持固定格式不变,保险人不接受某个或某些投保人提出的对保险条款的变更.保险条款以外的其他保险合同文件,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不同,采用非固定形式,随机打印,以填空的形式进行补齐,还可以在这些非固定形式的文件中增加特别约定等内容.
投保单、保险条款、法律后果、固定形式、保险合同、合同文件、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约定、监管机关、固定格式、格式条款、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凭证、保险金额、保险业、保险单、组成、填空
D92;F84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