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2.03.015
论交强险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分
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是第二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叫“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交强险、第三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强制保险条例、事故伤害、被保险人、保险实务、保险公司、习惯、问题、保障
D92;F84
201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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