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11.10.006
再议实行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而且会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因此必须明确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认定,即明确应对该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该责任认定的目的首先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便尽可能的使其恢复到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前的状态,其次在于通过使侵权行为人根据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以遏制其他类似的侵权过错的发生.然而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会进一步的消弱无过错责任对侵权责任所包含的道德评价和对不法行为具有的遏制作用,即上述所说的损害赔偿的第二个目的.因此,本文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剖析,以论证其存在的理由和客观现实.
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必要性、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责任认定、人员伤亡、侵权责任、侵权过错、环境破坏、道德评价、财产损失、不法行为、受害人、其他类、主体、制作、学者
X92;X50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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