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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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10.05.017

再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效力

引用
@@ 案情描述 2008年10月1日7时10分许,于某驾驶一辆重型结构货车沿"S21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57KM+300m处时,将由北向南通过公路的步行人孙某碰撞,致孙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驾驶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孙某步行通过公路,未确保安全通过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二.于某与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驾驶安全、公路、交警部门、步行、安全通过、机动车、重型、行人、死亡、碰撞、南通、描述、路由、结构、货车、高速、车型

S ;H31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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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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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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