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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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09.07.007

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

引用
@@ 旧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2002年版的<保险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这短短的两行字可以概括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保险法》、保险标的、转让、变更合同、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争议、问题、旧法、概括、承保

D9 ;DF7

200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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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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