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之一二一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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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09.03.016

保险合同效力之一二一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1日,金帆公司向太保公司传真投保单,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当日,太保公司根据投保单制作了保险单,并将保险单副本的财务留存联传真给金帆公司,要求金帆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单前言部分印有:太保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以及保险单附贴和/或批单中列明的条件,承保船舶.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合同纠纷、合同效力、内河船舶、保险单、公司、投保单、保险费、条件、前言部分、传真、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一切险、制作、支付、沿海、留存、副本、承保、财务

F84;D92

2009-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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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489

11-1033/F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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