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06.04.012
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
@@ 在同一保险集团下实现产寿险的混业经营,在中国目前已有许多保险集团走出了这一步.尽管现行<保险法>的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包括平安、太平洋和太平在内的众多保险集团已经通过分设集团控股的产寿险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了集团式的混业经营.不久以前,随着人保寿险的揭牌,人保集团也正式成为集团化混业经营的一员.在以后的日子里,也必然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通过类似的方式构建产寿险混合经营的保险集团.
混业经营、保险集团、寿险、保险业务、人保、集团控股、混合经营、保险公司、太平洋、集团式、保险人、保险法、中国、兼营、构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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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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