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89.2005.10.010
《道交法》第76条适用浅谈
@@ 2004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该法条理解不一,造成各地法院对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不一.共同点是,保险公司均被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其中有的是受害人在起诉时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有的是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
道交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案件、第三者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安全法、责任限额、司法实践、人身伤亡、共同被告、法院、财产损失、案件处理、受害人、诉讼、起诉、法条、道路
F84;D92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