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第76条适用浅谈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4489.2005.10.010

《道交法》第76条适用浅谈

引用
@@ 2004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该法条理解不一,造成各地法院对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不一.共同点是,保险公司均被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其中有的是受害人在起诉时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有的是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

道交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案件、第三者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安全法、责任限额、司法实践、人身伤亡、共同被告、法院、财产损失、案件处理、受害人、诉讼、起诉、法条、道路

F84;D92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3-3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05,(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