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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05.06.018

机动车三责险的定性论责

引用
@@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但是保险公司现阶段开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不变,不属于强制保险.不过,由于一些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偏差,导致在保险活动中产生了不少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判例.目前,财产保险业遭遇了自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因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而致执业信誉受到损伤的最难以名状的烦恼.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做出引证,表明现阶段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横加"变性"而以强制保险定性论责.

机动车三责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交通安全法、司法实践、实施条例、定性论责、保险性质、保险活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自恢复、严肃性、保险业、业务、信誉、维护、损伤、偏差、判例

D9(法律)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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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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