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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489.2003.06.020

履行《保险法》强化自身监管

引用
@@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保险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保险法》对原《保险法》的条款作了一些调整,涉及到整个保险业的方方面面,其中重要一个方面就是强化保险监管问题.从新《保险法》调整的内容看,强化保险监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强化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力度,二是强化保险公司自身监管力度.从目前来看,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呼声比较高,而对强化保险公司自身监管则显得弱一些.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当今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步伐迈入实质性阶段,我国保险体制和格局将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监管力度和效能,如何按照新《保险法》规范好各保险公司的行为和准则,已成为当今保险业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保险法、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险业、股份制改革、中国、监管职责、监管问题、保险体制、保险市场、开放力、准则、行为、效能、条款、人寿、人保

F8(财政、金融)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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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1001-4489

11-1033/F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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