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9.05.016
无载体传播中复制行为与传播行为的版权法则辨析——以音乐作品的复制与传播为例
传统版权法上复制权的初衷,是通过对作品有形复制件数量的控制,达到对作品传播②进行控制的目的.在印刷媒介的有载体传播中,复制产生可移转的作品有形复制件,成为传播(发行、出租、展览)的标的,这种复制属于对作品的实质性处分,需要单独取得复制权授权.电子媒介的无载体传播(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不再依赖于有形复制件的物理移转,其中所涉的复制只是后续传播的必要技术准备,与传播合为单一行为.这种复制属于非实质性处分,不应再要求单独取得复制权授权,而是被后续的传播使用授权(含法定许可)所吸收.
复制、复制权、实质性处分、有载体传播、无载体传播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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