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边疆省份司法改革的特殊政策述论
@@ 1906年清朝官制改革之后,以省为单位在全国推进地方司法改革.边疆省份应否实行特殊政策,成为中央政府与边疆各省督抚之间一个既有争议又有一定共识的问题.边疆省份的特殊政策集中体现为:在普设法院问题上力求减少应设厅数、降低编制标准和展缓筹设期限;在司法人才培养方面施行灵活措施,以便不拘文法选拔官员并吸引省外人才,法政教育则以速成为特色;在法官考试和任用方面,法部在西部6省专设考场,录取标准也较京师考场为宽松.这种特殊政策有助于推进边疆省份的司法改革,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清末新政、地方司法改革、边疆省份、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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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中国史)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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