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野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课征土地增值税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于乡村振兴可谓关键.为保障入市,调节金成为重要工具.考察各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调节金蕴含税收或准税秉性,并内聚特定目的税功能.相较于调节金,以土地增值税规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显著的本体功能和法治实施优势.《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顺势扩大范围从而涵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显示了立法者以土地增值税替代调节金的制度期待.但拟征方案深陷如下制度困局:目的条款缺位,致使课税导向不清;客体规则封闭,导致回应相关税种法不足;计量规则失当,背离土地增值税立法机理;等等.凡此皆有违税收公平,背离土地增值税机理与法理,偏离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税制,应恪守初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二元税制基准,保留目的条款的形式脉络并实质改造既有内容.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内部拓展与外部协调两条路径完善客体规则,借助计税依据和税率重构兼容法定与授权的计量规则,并构造税款专用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节金、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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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7;F321.1;D922.2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西南大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重点专项项目
2023-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5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