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033.2010.01.001
创建矿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矿工生命健康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现行<矿山安全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矿山职业安全,而是为了矿山生产安全和促进采矿业发展,并且缺少保护矿工健康权的规定.民国时期的<矿场法>属于可以继承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并有多数国家制定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可供借鉴.可以得出结论:以效率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和落实,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固定和保障;人们健康安全需要层次的提升是制度变迁的动因;我国缺乏保障矿工基本人权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而出现制度断层.
矿山职业、安全卫生、基本人权、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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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15.3(安全科学基础理论)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0804031B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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