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条例、管理委员会、人民共和国、产品认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强制性、机动车灯具、产品质量法、管理规定、标准化法、零部件、质检、目录、附件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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