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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68/j.cnki.1674-6252.2021.06.147

美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公众知情权及对我国的启示

引用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多元共治,而要实现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力量,首先要保障公众享有知情权.我国危险化学品专门立法中有关公众知情权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公众知情权的客体范围不明确,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与救济途径不畅,政府未依法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不足.相较而言,美国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探索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本文参照域外美国《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案》,就公众知情权提出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专门立法的法制建议,以兹借鉴.

危险化学品;公众知情权;EPCRA

13

X32;DF468.3(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08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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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

1674-6252

11-5806/X

13

202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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