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868/j.cnki.1674-6252.2020.03.12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定义与定位矫正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诉讼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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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法律样态研究"19VHJ016
2020-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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