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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68/j.cnki.1674-6252.2020.02.138

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引用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大风险、内涵、认定主体、认定路径

12

D925.1(中国法律)

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资助;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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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

1674-6252

11-5806/X

12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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