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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6252.2011.04.005

论强制公开超标超量排污信息中的企业定位

引用
随着企业环境压力的日益增大和公众环境知情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强制公开成为了有效的管理政策与措施。但是制度构建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践的可操作性和结果的易得性。现行立法规范缺乏系统性,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也未能有力地追究其责任,最终导致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将企业作为超标超量排污信息的提供者,而将强制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规定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从根本上克服信息瑕疵,督促企业的绿色排污。

超标超量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信息公开

X32(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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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

1674-6252

11-5806/X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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