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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6.00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

引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制、过罚相当

41

D922.68;C91;B8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02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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