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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3.012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以明确性原则为根据的审查

引用
尽管我国司法机关一般能恪守成文法主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但也可能出于实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灵活处理或柔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追求形式明确性和实质明确性,但本罪罪量要素的调整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隐忧.当前对"情节严重"的体系定位要么缺乏阶层式判断,要么类型化程度不高,应当对明确性原则的适用过程进一步予以具体化、精细化,按照"保护法益——犯罪构造——情节内容"的顺序展开判断.本罪的法益应为我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利益,是一种不真正的集合法益,其犯罪结构包括实害犯和抽象危险犯,要配置相应的罪量要素以提升每种风险行为类型的不法程度.根据类型化审查和个别化审查,本罪的罪量要素涵盖结果不法要素、行为不法要素以及客观外界因素.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量要素、明确性原则、保护法益、犯罪构造

41

D924;F403;G237.5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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