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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3.010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及举证责任

引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明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推定课税.法律对该处阻却推定课税的正当理由未作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枚举了部分事由,但在合理性、精确性和周延性方面有所不足,体系内部也有不一致之处.法律规定的模糊,阻碍了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推定课税行为的审查.纳税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关系到税务机关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的正确性,法院对其实施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审查.判断纳税人所主张的理由能否成立主要依据生活经验,税务机关并无专业优势,不存在尊重税务机关专业判断一说.在梳理正当理由的同时,更应准确配置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既是法院全面审查推定课税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也使其不必直接判断正当理由能否成立,从而没有侵犯行政自主的风险.

推定课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税务规范性文件、税法裁判

41

D922.22;F812.42;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FFXB020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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