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0208.2023.03.006
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
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
优先购买权、权利顺位、强制拍卖、强制执行法、跟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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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276.6;I206.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206
202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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