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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2.012

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制度研究

引用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效力待定、事先同意、禁止反悔

41

D923.9;F233;F832.4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2SFB3023

2023-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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